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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新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董丽娟,张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董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新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张新喜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新喜所有的位于荣成市虎山路房产(详见查封公告);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