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新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董丽娟,张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董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新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张新喜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新喜所有的位于荣成市虎山路房产(详见查封公告);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