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洪臣与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臣,王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洪臣,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王江,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臣与被告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李洪臣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洪臣。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