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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洪臣与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臣,王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洪臣,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王江,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臣与被告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李洪臣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洪臣。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