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阮德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德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779号原告阮德初。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妮容,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935号财富中心13A楼。负责人林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德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德初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德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德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德初负担。审判员 谭孟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