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胜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覃卓平,刘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177-3号申请执行人周胜安,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村石一工业区*号厂房。诉讼代表人覃卓平。被执行人覃卓平,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刘锦武,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刘锦武、覃卓平的银行存款、收入11228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妙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