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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丽萍代理审判员  金 玉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