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丽萍代理审判员 金 玉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