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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岗与徐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岗,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徐岗,男。被执行人徐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岗与被执行人徐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715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