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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与天津铭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托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天津铭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225号原告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7号诚信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陈生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丽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铭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东方商业街新时代食尚餐饮三楼。法定代表人张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铭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托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依法减半收取2358元,由原告兰州金樽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俊利审 判 员  钟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