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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梁建新与张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新,张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265号原告:梁建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被告:张瑞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91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新诉被告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建新负担。审判长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梓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