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梁建新与张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新,张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265号原告:梁建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被告:张瑞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91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新诉被告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建新负担。审判长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梓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