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医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