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医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