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强与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黄强,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锦懿,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付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舒,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黄强与被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