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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雯诉被告高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雯,高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923号原告张晓雯。委托代理人刘敬威,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雯与被告高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雯承担。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信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