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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何方与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明月家电安装维修服务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张伟,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明月家电安装维修服务中心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381民初782号原告何方,女,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张伟,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号*****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总经理。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华波,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良,系该公司(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员工。被告公主岭市明月家电安装维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海青。经营场所公主岭市新世纪广场北侧京东服务门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方与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明月家电安装维修服务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何方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将原告何方所购机器做退货处理;2.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一次性赞助乙方人民币7798元作为此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3、原告何方对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的上述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并保证维护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的声誉。何方及其第三方不在任何场所做出任何有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声誉的言行,并不再提出其他要求。否则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有权收回上述赞助,并保留诉讼的权利。本协议作为该次事件的最终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且奥克斯沈阳营销中心已于该调解协议签订之时即时给付原告何方协议款项7798元,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方负担90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