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代春平与罗珍山、王汉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平,罗珍山,王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00号原告代春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代春桃,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罗珍山,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罗坤山,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王汉林,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欧震,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春平与被告罗珍山、王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春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汉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春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春平撤回对被告王汉林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田 野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