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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田春宇、田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荣,田春宇,田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春宇。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尚志市为民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春燕,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身份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与被执行人田春宇、田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1)尚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