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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郑文兴申请执行聂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兴,聂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兴。申请执行人聂宗荣。郑文兴申请执行聂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宜宾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文兴于2015年9月28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聂宗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0)宜宾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