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昊宇、周刚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昊宇,周刚,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27号原告周昊宇,男,200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理人周刚,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海军航空工程学院教师,住烟台市芝罘区。系原告之父。原告周刚,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海军航空工程学院教师,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吉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杨,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凤,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昊宇、周刚与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昊宇、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元,由原告周昊宇、周刚负担。审判员 徐桂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