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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兰,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机场产业园区朱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中行初字第00141号原告赵玉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国太,农民。委托代理人卢飞骥,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向红,该县县长。诉讼代表人樊磊,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季跃春,该县委农工部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涟水机场产业园区农经站长。第三人涟水县机场产业园区朱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机场产业园区朱楼村。负责人张树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同金,该村委会副书记。原告赵玉兰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玉兰于2016年3月16日以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兰负担。审 判 长  石亚东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人民陪审员  夏云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阴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