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文富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李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和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俊权、赵惠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文富,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开平市长沙区东升砖厂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开工商处字(2015)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李文富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文富违反了《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6月18日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文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李文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开工商处字(2015)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李文富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