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与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翁家件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翁家件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109号原告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表人杨中柱,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建彬,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翠燕,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的法律企管及专责。被告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地址:仁化县。经营者:翁家件。被告翁家件,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身份号码:×××4834。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诉被告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翁家件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其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翁家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以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其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翁家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撤回对仁化县长江镇齐胜建材营业部、翁家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9.81元,由原告广东电网韶关仁化供电局负担。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