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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赤岗支行与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李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字第9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代表人雷泽玉,行长。被告李敏,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被告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