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陈胜杰与祝锃亮、何书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杰,祝锃亮,何书攀,何书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81号原告陈胜杰,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祝锃亮,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何书攀,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何书博,男,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原告陈胜杰诉被告祝锃亮、何书攀、何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胜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书攀、何书博的起诉。本院认为:陈胜杰自愿申请撤回对何书攀、何书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杰撤回对何书攀、何书博的起诉。审判长  邢海军审判员  郭士龙陪审员  王冬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