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陈胜杰与祝锃亮、何书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杰,祝锃亮,何书攀,何书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81号原告陈胜杰,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祝锃亮,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何书攀,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何书博,男,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原告陈胜杰诉被告祝锃亮、何书攀、何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胜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书攀、何书博的起诉。本院认为:陈胜杰自愿申请撤回对何书攀、何书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杰撤回对何书攀、何书博的起诉。审判长 邢海军审判员 郭士龙陪审员 王冬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