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初477号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张某某,女,199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张某某冒用她人(张某某)名字及身份信息在未达法定年龄的情况下与原告进行婚姻登记。现张某某冒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已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删除,被告张某某冒用她人身份信息及未达法定年龄与原告登记结婚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此婚姻应属无效婚姻。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本人真实姓名叫张某某,本人是冒用张某某的姓名及年龄与原告登记结婚的。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以及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被告张某某在路上捡拾了一本户籍姓名为张某某的户口本,该户口本中显示张某某的出生日期登记为“1994年5月26日”,后张某某持该户口本到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户籍警察谎称其本人叫张某某,进而办理了名字为张某某的第二代公民身份证。之后,张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相识并自由恋爱。2014年12月12日张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利用其冒用张某某名字领取的第二代公民身份证与原告杨某某在鲁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另可认定,1、被告张某某出生于1996年4月6日。2、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张某某系冒用她人身份信息,其真实姓名为张某某。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隐瞒其真实身份向鲁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其冒用张某某的虚假户籍年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张妞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因此原告杨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的婚姻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