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康听合与杨贵东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贵东,康听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贵东,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听合,曾用名康廷合,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贵东因与被上诉人康听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贵东,被上诉人康听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听合系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新西城)发达货运部(以下简称广州发达货运部)业主,曾用名康廷合。2015年1月18日,康听合代表广州发达货运部与杨贵东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2015年1月18日杨贵东的车牌号为冀D×××××号车辆承运广州发达货运部的货物(附清单、货单),由广州运往郑州,路途运输时间2天,途中因事故、雨淋造成的货物损坏或因被盗、被抢、丢失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杨贵东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因自然挤压、装卸不当造成货物损坏由广州发达货运部负责。本车运费共计12800元,待货物安全到达终点站郑州一次付清。装卸货物时,双方按照清单对照货号逐件清点,由收货方签字后方可支付运费。运费中含已补600元。运输途中过桥、过路、船渡费等由杨贵东自付,货物超宽、超长、办证罚款由广州发达货运部负责,并注明超3吨×200元=600元。合同签订后,杨贵东按约定承运货物至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但运输途中货物部分丢失。2015年1月20日,经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与杨贵东核对,共丢失25件,双方制作了丢失货物清单,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与杨贵东均在该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货清单载明的收货人中房友红、陈其雷、王心雨、蔡云鹤、李萍、李静雯、齐雪玲、叶闪格、魏艳蕾、陈慧娟等十家均为力欧公司发货的服装,共计10件。2015年1月26日,康听合代表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与力欧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载明经康听合、承运司机与力欧公司核对,确认丢失货物10件,出厂价值合计为158091元;力欧公司同意康听合以支付部分现金及部分运费抵债方式赔款,力欧公司应当向康听合交付真实的货物价值证明。力欧公司同意康听合一次性支付现金100000元,并以以前力欧公司拖欠的运费42000元冲抵赔偿款,剩余16091元赔偿款以以后发货运费抵债方式支付。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运费抵债直至抵偿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协议签订后,2015年3月16日,力欧公司向康听合出具收据二份,其中一份载明收到郑州市发达货运部康听合交来的丢货赔偿款100000元,银行转账80000元,现金20000元。另一份载明收到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丢货赔偿款42000元,并注明运费抵扣。2015年3月17日,康听合向力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声强账户汇款80000元。另涉及本案丢失的货物还包括赵常喜化妆品1件、谢笑天工艺品2件、史光伟键盘1件、曹东旭电器1件、王剑干花1件、席文香药品5件、赵倩药品3件、赵磊食品1件,共计15件,根据康听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及康听合赔偿的金额。根据货运清单及丢失货物清单,可确定杨贵东所承运的该批货物,康听合方核定的总运费为24409元,其中杨贵东丢失的25件货物,康听合方核定的运费共计1545元。而康听合对杨贵东承运该批货物的报价为12800元,根据比例折扣,杨贵东丢失的25件货物承运费应计算为12800元÷24409元×1545元=810元。货物丢失后,康听合要求杨贵东赔偿损失未果,也一直未向杨贵东支付运费。故康听合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杨贵东赔偿康听合因托运货物丢失所造成的损失1755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杨贵东承担。杨贵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康听合向杨贵东支付运输费12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康听合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康听合、杨贵东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杨贵东承运康听合的货物,因货物丢失,导致康听合向货物所有人赔偿损失可确定的金额共计158091元,该损失康听合要求杨贵东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杨贵东应支付康听合因托运货物丢失所造成的损失158091元,康听合多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对杨贵东丢失的货物中赵常喜化妆品1件、谢笑天工艺品2件、史光伟键盘1件、曹东旭电器1件、王剑干花1件、席文香药品5件、赵倩药品3件、赵磊食品1件,共计15件的货物,因康听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及其赔偿的实际数额,康听合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杨贵东要求康听合支付运费,双方合同约定的总运费为12800元,因丢失部分货物的运费折合为810元,该部分运费应予扣除,剩余运费11990元,康听合应当向杨贵东支付,杨贵东多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贵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听合因托运货物丢失的损失158091元。二、原告康听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杨贵东支付运费11990元。三、驳回原告康听合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杨贵东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811元,原告康听合负担380元,被告杨贵东负担3431元。反诉费60元,由原告负担。杨贵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康听合提交的关于损失金额的记载是康听合在复印件上自己加上去的,原件没有记载损失金额,康听合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康听合提交的赔偿协议不能证明与杨贵东承运的货物有任何关系。2015年1月16日的lO张货物运单不能证明是杨贵东2015年I月18日所托运的货物。10张货物运单中的托运协议均明确要求托运方参加保险,否则损坏、丢失按运费的3-5倍赔偿,因此对于康听合扩大损失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汇款凭证的收款人邹声强与确定的受损方广州力欧服饰有限公司不是同一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邹声强是代广州力欧服饰有限公司收取赔偿款。广州力欧服饰有限公司的两份收据的开具时间与银行汇款凭证的打款日期相互矛盾,收据时间不应该早于汇款时间。2、原审判决对运费的计算错误,杨贵东与康听合约定的运费为12800元,对此双方均予认可,原审判决对康听合单方核定运费为24409元没有任何依据,判决既然要求杨贵东对康听合丢失的货物进行原价赔偿,就不应当再对丢失货物的运费进行扣除。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丢失货物运费的3-5倍赔偿。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四项,改判康听合向杨贵东支付运费128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康听合承担。康听合答辩称:杨贵东的上诉理由全部是一审庭审质证中的理由,原审中双方对丢失货物件数没有异议,具体损失数额是依据广州力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厂价进行计算的。原审对其他没认定的损失有两万多,康听合正在搜集证据,准备另诉,原审判决审证据事实没异议。康听合已向广州力欧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事实清楚。原审对运费的计算是正确的。请求驳回杨贵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5年1月18日,康听合与杨贵东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杨贵东对其承运的货物造成部分丢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依据2015年1月20日,经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与杨贵东核对,有杨贵东签章确认的丢失货物清单以及2015年1月26日,康听合代表郑州市发达货运部与广州力欧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认定杨贵东造成货物丢失价值合计为158091元应是正确的。对杨贵东要求康听合支付的运费,原审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总运费为12800元,因扣除丢失部分货物的运费折合为810元,认定剩余运费11990元亦应是正确的,故杨贵东上诉所称的原审证据采信不当,对运费计算错误的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能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431元,由杨贵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舒 杨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