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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寿墉诉被告许锡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墉,许锡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92-1号原告王寿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雄兆龙,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锡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寿墉诉被告许锡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寿墉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随后作出了(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许锡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现原告王寿墉以被告许锡廷已履行本院生效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许锡廷名下的上述房产的查封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寿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锡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