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3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