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茂春与李忠碧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春,李忠碧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99号原告:刘茂春,女,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碧,女,生于1941年4月15日,汉族。原告刘茂春诉被告李忠碧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和2016年3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春撤回对被告李忠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刘茂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