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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杜冲飞与伊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冲飞,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11号原告杜冲飞,男,1991年生,汉族,住伊川县白元乡。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冲飞不服伊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冲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冲飞负担。审 判 长  朱小航代理审判员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芳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