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小红与李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红,李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95号之一原告:罗小红,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李建平,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瑞金人。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红诉被告李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红以暂不能提交被告李建平所做的工程量的决算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孙 瑜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人民陪审员 邹水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