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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945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任某某,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