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945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任某某,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