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兴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良。2013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良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兴良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家园A区13号楼1单元302室,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任XX放在阳台上的外衣兜里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10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盗的人民币9000.00元、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兴良挥霍20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兴良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人王磊的证言、被害人任XX的陈述、被告人王兴良的供述、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兴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良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兴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兴良犯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兴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返还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兴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亚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