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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楼飞燕与马学平、王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学平,楼飞燕,王宝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学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飞燕。原审被告:王宝花。上诉人马学平为与被上诉人楼飞燕,原审被告王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马学平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学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