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崔修喜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崔修喜,崔修纪,李正年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崔修喜,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崔修纪,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李正年,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崔修喜、崔修纪、李正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崔修喜、崔修纪、李正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8时许,在北关镇四海营村任庄公路北侧,被告人高某某、李正年、崔修喜、崔修纪在刨树时,由于疏忽大意把在公路南侧等待拾树枝的王某当场砸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8时许,在民权县北关镇四海营村任庄公路北侧,被告人高某某、李正年、崔修喜、崔修纪刨树时,由于疏忽大意将在公路南侧等待拾树枝的王某当场砸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8时许,其和崔修喜、崔修纪、李正年在北关镇四海营村南边柏油路上刨杨树,当时其用铁锨推着所刨的那棵树身子,掌握树倒的方向,崔修喜用油锯锯杨树,崔修纪、李正年用绳子拉住杨树的上头,掌握树倒的方向。这棵树往东倒时挂住路南一棵树的树股子,把树股子砸断了,这个树股子正好砸在从西往东跑准备拾树枝的一个姓王的老婆的头上,当时都把老婆砸死了。想着拾树枝的都是大人,都知道躲,不会砸住人,当时树是往东倒的,这个老婆从西边跑过来,砸断的杨树股子正好砸住她的头,把她砸死了。2、被告人李正年、崔修喜、崔修纪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高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2日上午8点多,其和一村民在四海营村西地路边等着掰树枝子,当时高某某在刨树,崔坝村的一个人在锯树,还有两个人在东边拉绳,这棵树往东倒时挂住路南边一棵杨树的树股子,树股子掉下来正好砸在一个老婆的头上,当场把这个老婆砸死了。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王某被树股子砸死了,对其母亲死亡原因鉴定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和病理分析。5、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报告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王某死亡原因为颅脑严重开放性损伤合并小脑切迹疝而死亡。6、公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四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4万元,已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7、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四被告人没有前科。四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高某某、崔修喜、崔修纪、李正年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崔秀喜、崔修纪、李正年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雪峰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盖家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