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刘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刘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李晓龙,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刘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刘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龙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大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晓龙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