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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关友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关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08号罪犯李关友,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关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判决后李关友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7月3日本院以(2007)毕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罪犯李关友获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李关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关友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关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关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关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