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章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章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77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东路龙湾区行政中心大楼东一楼大厅。负责人:杨晓洁。被申请人:章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申请人章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