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合元冶金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合元冶金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46号原告: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子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楠、陈庆,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合元冶金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合元冶金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济南盛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64元。审 判 长 宁 莎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人民陪审员 杨美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