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铁秀、平巧枝、郭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铁秀,平巧枝,郭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63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秀,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平巧枝,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系王铁秀配偶。被告郭团,女,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诉被告王铁秀、平巧枝、郭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州农商行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