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端英与黄文葵、胡仁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端英,黄文葵,胡仁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杨端英,女,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廖小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葵,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胡仁建,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端英与被告黄文葵、胡仁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原告目前尚未治疗终结,治疗费及伤残等级等均无法确定,不能依法完全确定损害大小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待原告治疗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周淑萍人民陪审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