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周瑜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瑜,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周瑜,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0元、申请执行费10477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建系罗定市绿色康乐园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其出资额40万元,股份占比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建所占罗定市绿色康乐园有限公司的80%股权在84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三年。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建不得对被冻结的股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钰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