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6655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中,雷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555号原告王绍中,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代理人曹永民,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光生,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中与被告雷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中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雷光生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原告王绍中以自己所有的甘XX**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王绍中提供担保的甘XX**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雷光生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