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784078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7840784民初38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7228。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7258。委托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景辉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到庭、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11年,原、被告带同儿子到广东省鹤山市工作至今。但原告慢慢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2015年10月底,被告曾在开车时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眼球几乎破裂,大面积淤青。2015年ll月l6日,被告居然拿水果刀砍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原告的人身安全、而且被告的行为将对儿子的成长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另,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25号703房是结婚后由原、被告分别出资5万元,被告向原告母亲借款l4.5万元,以24.5万元购买的,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长期从事个体运输生意,原告主张夫妻共有的粤J×××××号江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及粤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现金5万元。另外,被告在和原告结婚前与他人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丙,孙某丙由被告抚养。儿子孙某乙则一直由原告照顾,而且作为男孩,父亲的暴力行为将对孙某乙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加之原告在生育后已作节育手术。综上以上因素,儿子孙某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因此,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l8周岁为止,儿子孙某乙的学习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3、夫妻共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25号703房归原告所有,粤J×××××号江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及粤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辩称:对原告诉求的事实理由中第一段无异议,对第二段中除了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属实外,其余所陈述的内容均不属实;对第四段中陈述原、被告所居住的房产分别出资50000元的情况不属实,双方各出40000元,还有20000元是向孙胜、孙强借取的,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母亲借款14万多元,第五段中原、被告之前的女儿跟本案没有关系,原告陈述生育后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不属实。被告孙某甲庭后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原、被告彼此互相了解,感情基础深厚,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是会和好如初的,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11年,原、被告与儿子到广东省鹤山市工作生活至今。2015年ll月l6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以被告打原告为由,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l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有9年,并已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立足于建立和维系夫妻感情,一切从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团结出发。为了保障家庭和睦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原告回家,双方加强沟通联系,互相关心,互相爱护,消除隔阂,双方是能够和好并能组织一个幸福家庭的。故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775元,本院退回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