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监利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涛与游传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游传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监利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张涛,男。委托代理人平厚慧,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游传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游传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薛 友 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应红(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