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治虎与肖庆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虎,肖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治虎,男,汉族,庐江县人,住庐江县。被执行人:肖庆东,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庆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庆东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治虎赔偿款人民币536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肖庆东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肖庆东价值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