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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兴利与王小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利,王小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269号原告薛兴利,男。被告王小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兴利与被告王小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兴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薛兴利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