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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支行与被告翟某某、张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支行,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830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某某(系翟某某之妻),女。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翟某某、张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2015年5月20日原告某银行某支行(甲方)与翟某某、张某某、郜某某、石某某、贾某某(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立联保小组,推选翟某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45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未结清本协议项下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乙方任一小组成员自愿为甲方(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二、2015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翟某某、张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备货;贷款年利率为14.58%;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1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4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翟某某发放贷款15万元,并向被告制定了《还款计划表》。被告仅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开始拖欠贷款本息,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四、原告主张及证据:要求被告翟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3570.85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到起诉之日为2188.49元);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借据等。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翟某某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作为翟某某之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视为认可夫妻共同借款的事实,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翟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31570.85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尚欠2188.49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57.50元,由被告翟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