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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邵平与孙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平,孙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邵平,个体。被执行人:孙玉龙,个体。本院在执行邵平申请孙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3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 记 员  吴世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