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邵平与孙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平,孙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邵平,个体。被执行人:孙玉龙,个体。本院在执行邵平申请孙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3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 记 员 吴世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