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梁红军与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梁红军,王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中马村***号。法定代表人赵小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勇。上诉人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红军、王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