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章政、吴小娥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政,朱玉兰,吴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兰。原审被告:吴小娥。上诉人章政与被上诉人朱玉兰、原审被告吴小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11782-2号民事裁定,驳回章政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章政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章政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重庆市××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章政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章政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县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