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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庞金龙与田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金龙,田辉,巴林左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庞金龙,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田辉,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海。申请执行人庞金龙与被执行人田辉、巴林左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辉、巴林左旗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金龙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公司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