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20人诉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等,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4民初169号原告:张某某等20人。委托代理人:谢洲云,大关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宗林,云南滇东北(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某某等20人诉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等20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洲云,被告煤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等20人共同诉称:2015年6月至9月,我们在被告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期间我们的带班人员肖某某向被告煤矿公司交纳了保证金100000元。我们工作任务完成后,被告煤矿公司拒不支付我们的劳务费117975.75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煤矿公司支付我们劳务费117975.75元;退还原告肖某某的保证金100000元;赔偿我们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煤矿公司负担。被告煤矿公司辩称:我公司欠20名原告劳务费117975.75元是事实,也愿意向原告肖某某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等20人针对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20名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责任书1份、欠条2张、收条1张,工资清单1张,欲证明被告煤矿公司欠20名原告共计劳务费117975.75元,被告煤矿公司收到原告肖某某保证金100000元,以及每名原告应获劳务费的具体数额。被告煤矿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煤矿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评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被告煤矿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6月至9月,原告张某某等20人在被告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期间带班人员本案原告肖某某向被告煤矿公司交纳了保证金100000元。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煤矿公司欠20名原告劳务费共计117975.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煤矿公司拒不支付劳务费。因此,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归纳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等20人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等20人与被告煤矿公司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7975.75元,并退还原告肖某某的保证金1000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人民币3998元。二、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某友劳务费人民币2678元。三、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过某海劳务费人民币4793元。四、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过某贵劳务费人民币3863元。五、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某强劳务费人民币4863元。六、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全劳务费人民币5863元。七、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某全劳务费人民币6494元。八、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强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九、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彬劳务费人民币600元。十、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季某兵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十一、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学劳务费人民币2575元。十二、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彬劳务费人民币500元。十三、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全劳务费人民币500元。十四、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肖某某劳务费人民币25312.85元,并退还原告肖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25312.85元。十五、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某琼劳务费人民币12000元。十六、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劳务费人民币13500元。十七、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雷某劳务费人民币12500元。十八、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某富劳务费人民币4434.90元。十九、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平劳务费人民币4000元。二十、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某勇劳务费人民币3500元。二十一、驳回原告张某某等20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4元,由被告大关县阿多罗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崔大松审 判 员 张月芬人民陪审员 陈利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盼 来自